19年,一段视频使“安乐死”话题引起热议,视频主角是台湾知名主持人傅达仁,内容是他在瑞士接受安乐死的画面。
视频中,傅达仁的家人们都围坐在他身边,陪伴其左右。
“一口吞吗?两口可以吗?”
喝完药的傅达仁,慢慢倒在了儿子的怀中,最终离去。
由于晚年时期查出胰腺癌,傅达仁受尽折磨,他的儿子在采访中透露,父亲只要一睁开眼,不是在床上就是在厕所,不然就是在吃药,他认为这种活法十分没有尊严,于是选择前往瑞士安乐死,成为了中国安乐死第一人。
“所有的痛苦你们不知道,我已经经历过了,我放弃我的生命。”
一直以来,“安乐死”都是很有争议的话题。支持派认为“实施安乐死是对病人生命权利和生命价值的尊重”,反对派认为“看似很有人权的手段,但其实是对人性的残忍,不符合道德伦理。”
一、比起死亡,我更怕活着BBC制作过一部关于“安乐死”的纪录片,主人公是英国一名57岁的成功人士——西蒙·宾纳。
西蒙的家庭美满、事业有成,原本可以安享晚年,但不幸却降临到他身上——被查出运动神经元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肌萎缩侧索硬化症等。他开始丧失行动能力、语言能力,生活处处需要别人照顾。
这突然的变故,让他一度崩溃。
随着疾病加重,病痛折磨让他越来越感到绝望,最终做出让亲人、朋友都难以想象的决定——安乐死。西蒙表示,他不想自己的人生最后以这样的方式结束,并且成功说服了家人。
西蒙说,我不害怕死亡,一些人可能比较脆弱,所以他们不会选择这种方式,但我知道我自己要做什么。
纪录片拍摄起始于夏天,结束于秋天,详细记录了西蒙如何选择安乐死以及安乐死全过程,直到举行葬礼结束,落叶终究还是凋零。
二、虽然痛苦,但心中总有不甘有人下定100%的决心“寻死”,而有的人却在这个过程中“反悔”了。
荷兰一名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74岁老妇人,因不堪疾病折磨,一度表达出想死的态度。在搬进疗养院时,她就签署了一份同意安乐死的意愿书,表示在合适的时机自愿选择安乐死。
后来,老妇人的病情恶化,终日躺于床上,便向家人和医护人员表达了安乐死的想法。但在执行安乐死的过程中,或许是心有不甘,老人突然站起来反抗,可最终医生还是在家属的协助下,注射了药剂,老人就这么离开了人世。
这一举措也让执行安乐死的女医生“惹”上争议,认为她没有判断清楚老妇人是否真的一心求死,就注射了药剂,存在“越界”嫌疑。
安乐死本身存在争议,而这种事件的出现,让更多人思考安乐死到底该不该合法。
三、中国安乐死该不该合法有句话是这么说的:“不在其位,不知其苦”。
很多时候,患者选择死亡是有原因的,因为疾病的痛苦实在不堪忍受。全球死亡质量指数报告显示,我国的死亡质量仅排名71位,姑息治疗在我国的普及速度非常慢,很多人既治不好病,也无法缓解痛苦,与其这样“赖活”着,不如选择有尊严的死去。
这也是很多人支持安乐死的原因之一。
此外,重大疾病的治疗需要耗费大量财力、人力、精力,而很多患者和家庭根本负担不起。无论是否安乐死,他们的最终选择都是“放弃”。
但安乐死一直是处于道德、伦理、法律、宗教的矛盾之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那么,中国安乐死到底该不该合法?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用“尊严死亡”指代“安乐死”,他认为“安乐死”是一种死亡方式,“尊严死亡”是对死亡状况的一种描述,并以此为前提,提出了以下观点:
①如果在安宁疗护中,还是无法安详尊严地死亡,那他们最终只能安乐死。
②安乐死有风险,主要是怕被盗用,用于杀人;或者被滥用,不是本人自主选择。其实,这两点都有解决的措施,想要盗用安乐死很难,至少暂时没有,当然也不能大意;而滥用可通过生前遗嘱等方式来规避。所以,沈德咏认为,对“安乐死”进行有效法律规制,反而有利于减少风险。
③曾有课题组进行了关于“安乐死”的调查,结果有82.82%的人支持。
如果真的到了最后的那一步,到底是选择生,还是选择死,相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而这个选择是否也应该获得尊重呢?如果是你,会怎么选?
参考资料:
[1]BBC记录57岁大叔安乐死全过程 百万观众泪崩 .人民网.2017-05-22
[2]老人签了安乐死同意书,被执行一半时忽然反抗.央视网新闻.2018-11-14
[3]全球死亡质量指数报告:中国仅排名71位 .安徽新闻.2015-10-31
[4]沈德咏:推进安乐死立法,才能减少滥用风险. 中国新闻周刊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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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公民生命的每一阶段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死亡作为生命最后一个阶段同样得到全面、专业、周到的服务,每一个公民都不能脱离社会、自生自灭,都要纳入计划、管理、服务的范围,都要得到应有的尊重,享受优质的服务。
临终关怀
临终关怀并非是一种治愈疗法,而是一种专注于在患者在将要逝世前的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的时间内,减轻其疾病的症状、延缓疾病发展的医疗护理。
临终关怀的根本核心是帮助即将离开的人在身体和心理的关怀。这一阶段指对生存时间有限(6个月或更少)的患者进行灵性关怀,并辅以适当的医院或家庭的医疗及护理,以减轻其疾病的症状、延缓疾病发展的医疗护理。
临终关怀不追求猛烈的、可能给病人增添痛苦的、或无意义的治疗,但要求医务人员以熟练的业务和良好的服务来控制病人的症状。由于临终关怀必然要涉及到各种症状的姑息治疗,所以在肿瘤科领域它和姑息治疗往往是同义语。
临终关怀是近代医学领域中新兴的一门边缘性交叉学科,是社会的需求和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就世界范围而言,它的出现只有二三十年的时间。
临终关怀 让生命“走”得温暖、有尊严
意义
临终关怀是一项符合人类利益的崇高事业,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1.临终关怀符合人类追求高生命质量的客观要求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对生命的生存质量和死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向迎接新生命、翻开人生历程的第一页一样;送走、合上人生历程的最后一页,划上一个完美的句号。以便让患者在死亡时获得安宁、平静、舒适,让家属在病人死亡后没有留下任何遗憾和阴影。
2.临终关怀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每一个都希望生的顺利,死的安详。临终关怀正是为让患者尊严、舒适到达人生彼岸而开展的一项社会公共事业,它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3.临终关怀体现了医护职业道德的崇高医护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就是尊重患者的价值,包括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临终关怀则通过对患者实施整体护理,用科学的心理关怀方法、高超精湛的临床护理手段,以及姑息、支持疗法最大限度地帮助患者减轻躯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提高生命质量,平静地走完生命的最后阶段。医护人员作为具体实施者,充分体现了以提高生命价值和生命质量为服务宗旨的高尚医护职业道德。
关怀内容
(一)身关怀:透过医护人员及家属之照顾减轻病痛,再配合天然健康饮食提升身体能量。
(二)心关怀:透过理念之建立减轻恐惧、不安、焦虑、埋怨、牵挂等心理,令其安心、宽心、并对未来世界(指死后)充满希望及信心。
(三)灵性关怀(佛教认为是道业关怀):回顾人生寻求生命意义或多半透过宗教学及方式建立生命价值观,如永生、升天堂、往西方极乐世界等。圆满临终关怀
一、 临终关怀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通常指由医生、护士、心理师、社工和义工等多方人员组成的团队对无救治希望、存活期限不超过3到6个月的临终患者提供特殊的缓和医疗服务,也包括对临终者家属提供身心慰藉和支持。无力回天的病患不必仰赖医疗技术和大量财力被动地延续生命,而可以凭借基础治疗缓解身体不适作为保证,按照自我意愿度完剩余时光。
临终关怀是现代西方社会对工具理性和现代性反思的产物,它打破了以医生为主导的治疗模式,将患者的意愿放到第一位。临终关怀挑战了两大习惯认知,一是西医理念:以延续生命为最高目标而忽略生命质量;二是传统孝道:将放弃创伤性治疗等同于放弃亲人生命。临终关怀回归到死亡本有的自然属性,强调生命是身心统一的整体,患者的精神层面受到重视,扭转了现代医学以笛卡尔身心二元论为基础的生命认知,将临终者从无望的机械性救治中解放出来,赋予其支配生命的自由。
临终关怀在实践中呈现出高度的立体化和社会化,集中体现着社会人文关怀,自1967年诞生于英国,很快就遍及全球五大洲70多个国家和地区,造福了无数的患者和家庭。
二、临终关怀将直接带来“五赢”局面。首赢家是国家。其余“四赢”依次为:医院。临终关怀的开展有助于有限的医疗资源充分发挥效用,缓解医疗资源和社会需求之间的落差。医护人员。有望减少大量的无望救治案例,有利于树立和维护医生的职业信心,减少医患矛盾。临终患者。拥有死亡权才是拥有完整的生命权,临终患者可以自主安排最后时日,避免破坏性的延命救治。家属。临终关怀机构与团队的介入,不仅弥补了现代家庭护理人员短缺且不专业的问题,而且提供足够的人力保障。临终关怀通常无需费用高昂的仪器设备,有效地缓患者家庭的经济压力,避免“死人将活人拖垮”的局面。丧亲者经由全程的专业帮助,可有效降低悲伤反应,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大大减少对社会的隐性损失。
关怀对象
生存时间有限(6个月或更少)的患者,优先对象:1.重病人及其家属,2.老年人。
关怀目标
临终关怀目标是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通过消除或减轻病痛与其他生理症状,排解心理问题和精神烦恐,令病人内心宁静地面对死亡。同时,临终关怀还能够帮助病患家人承担一些劳累与压力。
临终关怀不同于安乐死,这即不促进也不延迟病人死亡。其主要任务包括对症治疗、家庭护理、缓解症状、控制疼痛、减轻或消除病人的心理负担和消极情绪。所以临终关怀常由医师、护士、社会工作者、家属、志愿者以及营养学和心理学工作者等多方面人员共同参与。
在临终阶段,癌症病人除了生理上的痛苦之外,更重要的是对死亡的恐惧。美国的一位临终关怀专家就认为“人在临死前精神上的痛苦大于肉体上的痛苦”,因此,一定要在控制和减轻患者机体上的痛苦的同时,做好临终患者的心理关怀。
病人进入濒死阶段时,开始为心理否认期,这时病人往往不承认自己病情的严重,否认自己已病入膏肓,总希望有治疗的奇迹出现以挽救死亡。当病人得知病情确无挽救希望,预感已面临死亡时,就进入了死亡恐惧期,表现为恐惧、烦躁、暴怒。当病人确信死亡已不可避免,而且瞬间即来,此时病人反而沉静地等待死亡的来临,也就进入了接受期。一般说来,濒死者的需求可分三个水平:①保存生命;②解除痛苦;③没有痛苦地死去。因此,当死亡不可避免时,病人最大的需求是安宁、避免骚扰,亲属随和地陪伴,给予精神安慰和寄托,对美(如花、音乐等)的需要,或者有某些特殊的需要,如写遗嘱,见见最想见的人,等等。病人亲属都要尽量给予病人这些精神上的安慰和照料,使他们无痛苦地度过人生最后时刻。
关怀须知
1.以照料为中心
对临终病人来讲,治愈希望已变得十分渺茫,而最需要的是身体舒适、控制疼痛、生活护理和心理支持,因此,目标以由治疗为主转为对症处理和护理照顾为主。
2.维护人的尊严
患者尽管处于临终阶段,但个人尊严不应该因生命活力降低而递减,个人权利也不可因身体衰竭而被剥夺,只要未进入昏迷阶段,仍具有思想和感情,医护人员应维护和支持其个人权利;如保留个人隐私和自己的生活方式,参与医疗护理方案的制定,选择死亡方式等。
3.提高临终生活质量
有些人片面地认为临终就是等待死亡,生活已没有价值,病人也变得消沉,对周围的一切失去兴趣,甚至,有的医护人员也这样认为,并表现出面孔冷漠,态度、语言生硬,操作粗鲁,不知该如何面对患者。临终关怀则认为:临终也是生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生活,所以正确认识和尊重病人最后生活的价值,提高其生活质量是对临终病人最有效的服务。
4.共同面对死亡
有生便有死,死亡和出生一样是客观世界的自然规律,是不可违背的,是每个人都要经历的事实,正是死亡才使生显得有意义。而临终病人只是比我们早些面对死亡的人。死赋予生以意义,死是一个人的最终决断,所以,我们要珍惜生命、珍惜时间,要迎接挑战、勇敢面对。
死亡
死亡(death)是生命(或者事物件)系统所有的本来的维持其存在(存活)属性的丧失且不可逆转的永久性的终止。死亡指丧失生命,生命终止,停止生存,是生存的反面。哲学上说,死亡是生命(或者事物件)系统所有的本来的维持其存在(存活)属性的丧失且不可逆转的永久性的终止。
哲学内涵
死亡是生命(或者事物件)系统所有的本来的维持其存在(存活)属性的丧失且不可逆转的永久性的终止。虽然死亡会有系统的遗产。但是这些遗产并不能够使得其恢复到终止前的生命系统。
通常生物的死亡是指其一切生命特征的丧失且永久性的终止,而最终变成无生命特征的物体。
死亡是自然流通链中的一个环节。是世界变化中的必然。死亡后系统的遗产是其他既有或者新生事物的必须材料。
人的死亡以脑死亡、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为识别标志。人死亡以后还存在他(她)的非肉体的其他附属物,这些就因他(她)的死亡而变成了遗产。他(她)的遗产会自然而然地被按遗嘱赠(或者无遗嘱)被亲属继承或者被按遗嘱赠与给其他活着的个体或者社会团体。
另外人的死亡主要是狭义上的生物学上的死亡,人的精神存在一些超越生命的力量,普通人的精神一般被其周围的他个体所继承。以此精神并不会以此而消亡。而杰出的人比如思想家,哲学家,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战略家的精神,会作为人类知识体系的组成而存在。这种存活下来的精神被人类共享而传播。是一种公共财富。人的精神如果能够被共享而传播,才真正地提高人的正向价值,这是人类追求的另一个超越生命的力量。所以无论是平凡的,还是稍有成就的人类的精神一直是社会的主导。
精神虚无主义会危害社会,人类文明就会堕落。从而就会撕裂人性与既有的社会 正义与人性正义。
脑死亡
全脑功能不可逆性的永久性停止,称为脑死亡。包括:
(一)大脑功能的停止:除运动、感觉之外,思考、感情等精神活动功能,即意识也都永久性丧失。脑电波消失。如果 脑干功能尚存,有自发呼吸,则不能称为脑死亡,只能说是处于“ 植物状态”。
(二)脑干功能停止:脑干有网状结构、脑神经核、延髓血管运动中枢、呼吸中枢等重要结构。因此,脑干功能丧失意味着上述结构功能停止。网状结构功能丧失导致昏迷,脑神经功能丧失则引起 对光反射、 角膜反射、眼球反射、前庭反射、 咽反射、 咳嗽反射的消失;延髓功能停止,则自发呼吸停止,血压急剧下降,直至脑死亡。
法律效力
作为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其所有的及债务包括在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
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自然死亡又叫生理死亡或绝对死亡,是指公民生理机能的绝对终止,生命的最终结束。关于自然死亡的界限,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作为自然死亡的一般标志。
宣告死亡又叫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
安乐死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中国对安乐死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当生命终结时,选择有尊严无痛苦的死亡方式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公民生存及死亡的尊严,保障每个公民死亡时免受痛苦、保持尊严。在防止发生谋杀、欺骗、操之过急的前提下,遵照本人的意愿,依法由法院、医院及亲属为公民共同提供安乐死服务。
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不需要用人工的方法来延长其生命,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植物人不是天然的生命,而是高技术的产物,停止给植物人以生命支持的措施,并不意味着杀害性命,而只是停止制造人工的“生命”;如果发现出生不久的婴儿有严重的生理或智力缺陷,现代医学确实无法补救,且这个缺陷将严重影响婴儿生活质量,在此情况下,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其法定监护人不愿维持其生命时,医生可以接受监护人的意见停止其生命的维持措施,也即对于这种安乐死医生只能执行,给予咨询,而无权自作决定。
临终患者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继续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前提是患者必须在有两名见证人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一名见证人不能是病人的亲属、继承人、负责治疗的医生或与申请者所住医院相关的人,通过填写“事前维持生命医疗意向书”和“维持生命医疗计划书”明确表明不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凡年满19岁的成人,不论是否患有疾病,都可以填写事前意向书。该资料在患者未来被判定无治疗意义,即将死亡时,可作为拒绝维持生命治疗的资料使用。
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在满足法定的实体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则来操作。在程序设计上,有四个关键的内容需要规范:一是病人的申请;二是医师的诊断;三是病人与医师协议的达成;四是医师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而贯穿始终的是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法院和公证机关的“第三者”的中立姿态在此程序中必须得到充分的展现。
(1)病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当病人表达了选择安乐死的意愿以后,病人的亲属(无亲属时可由病人的朋友)告知医院所在地市的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及时派工作人员到病房或专门场所主持申请的书写活动。法院必须指定公证机关到场公证。
书写申请之前,法院须指定医师判断病人是否处于神志清醒的状态,神志不清醒的不得进行申请的书写活动。申请书为法定标准格式,病人需要书写的主要内容是表达自己难忍病痛、自愿选择死亡的意愿。病人有书写能力的,必须亲自书写;病人无书写能力的,可自己口述申请内容,请亲属或朋友代书。代书时,公证机关必须认真公证,并制作视听资料;法院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监督,以确保代书的内容与口述的内容相同。
申请书写完毕以后,由公证人员当场制作公证书,证明申请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法院工作人员在监督书上签字。最后,申请书、公证书、监督书以及视听资料全部装入“安乐死案卷”(以下简称“案卷”),由法院保管。
(2)医师对病人情况作出书面诊断结论
法院立即指定病人所在医院的权威医师(至少一名)以及其他医院的权威医师(至少两名)对病人的病情分别独立的进行诊断,在7天之内作出书面结论。书面结论要有医师签字和其所在医院加盖公章。
书面结论的内容主要是明确判断:
1、病人是否确实患有当前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的不治之症
2、该不治之症是否确实给病人带来了极端痛苦
3、病人是否已经处于临近死期的状态
4、是否确实是除了安乐死以外别无其他办法可使病人在一个较长的连续的时间内摆脱病痛。
书面结论须详细论证得出结论的医学根据。法院将几份书面结论进行比较,结论一致的,即当几份书面结论全部为肯定的时候,才能视为初步具有符合安乐死的法定条件。若有任意一份书面结论中的任一条结论为否定时,则法院裁定该病人不得申请安乐死。但病人可以要求复诊,复诊仍须按上述程序进行。复诊三次,还是不能达成一致结论的,法院裁定不得申请安乐死,亦不得再次要求复诊。
在诊断结论作出以前的“等待期”中,病人可随时撤回申请(授权即无效);也可单独撤回授权而另行授权。撤回须制作撤回书。撤回权正式行使之前,必须告知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和公证人员到场,由法院主持撤回意愿的表达活动,病人在撤回书中表达撤回的意愿。由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撤回的程序合法有效。最后,诊断的书面结论、裁定书、撤回书、公证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3)达成安乐死实施协议
对于初步达成安乐死实施条件的情况,法院必须及时组织进行达成实施安乐死协议的活动。
病人、病人将要授权的医师、病人的亲属和朋友、法院工作人员、公证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实施安乐死协议”为标准格式,病人在协议书中书面表达其授权意愿(关于授权的书面表达的问题,按申请的书面表达的规定办理)。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授权行为合法有效。然后,协议书交给病人授权的医师,医师必须在7天内决定是否接受授权,无论接受与否都得在协议书中表达自己的决定。若决定不接受授权,应当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病人,病人可以另外选择医师授权。决定接受授权的,应当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应当及时主持最后的达成协议的活动。病人、医师双方在协议书上作最后签字。
医师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回对授权的接受。撤回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最后签字以后,由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协议的内容和达成协议的程序合法有效。法院监督人员在监督书上签字。协议书、公证书、监督书、撤回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4)进入“第二等待期”
病人撤回申请的,可以在自撤回申请之日起的7天之后再次申请,7天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撤回书、公证书、再次申请的申请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医师没有撤回的,应当及时设计实施安乐死的方案,并制作计划书。计划书要确定具体的实施时间。计划书得有医师的签字和其所在医院加盖公章。制作计划书时,可以征求病人及其亲属或朋友的意见。计划书必须得到病人及其亲属或朋友的认可。认可活动由法院主持。认可的,在计划书上签字;有异议的,可当场与医师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当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医师必须在3天之内修改,若修改两次以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裁定不得实施安乐死。认可活动也得由公证机关公证并制作公证书。计划书(附本)、公证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5)最后实施
在正式实施之前,病人仍然可以随时撤回申请或授权(协议即无效),撤回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但医师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违反协议。
实施的全过程中,病人的亲属或朋友、法院工作人员、公证人员必须在场,任何一方中途不得随意离开。法院有义务确保整个实施过程的正常秩序。病人死亡后,医生当即在“安乐死实施情况纪要”(为标准格式)中填写有关内容。公证机关对此情况予以公证,并制作公证书。法院工作人员在监督书上签字。实施情况纪要、公证书、监督书装入案卷。最后,上述三方代表共同在“安乐死案卷”封面签字,至此,该安乐死案件进行完毕。法院将整个案卷密封、存档。若出现异常情况,医师必须作出紧急处理,公证机关、法院必须将此情况记录在“安乐死实施情况纪要”中。异常情况的出现若是由医师的故意造成的,必须依法追究医师的法律责任。
实施方法
注射氰化物
注射催眠剂使患者入眠的情况下,注射氰化物而导致患者死亡。
大剂量注射麻醉剂
使患者入眠,再注射有呼吸抑制作用的中枢麻醉剂,这里的麻醉剂通常是指一些会导致窒息的强力镇静药品。
注射凝血剂
凝血剂的作用机制主要是作用于人体的血液蛋白的凝血因子,造成血液的凝结,形成血栓,造成血管的阻塞。(正常的凝血因子只有在出血时才发挥作用,可以保证人的正常止血。)受到凝血剂的作用后,它们活跃起来,在血管内自动凝结成血块,阻断血液流动,造成人的死亡。也有口服药品。
法律规定安乐死有特别的准则,首先必须满足深度睡眠,无痛无知觉;其次,安乐死必须选择在最短的时间(几秒至15秒内)无知觉的方式,以避免因任何意外所造成的痛苦。此外,安乐死还必须考虑家属的情感,如第三种方式,死后表情和生前一样,非常安详,呈睡眠状。氰化物的方法虽然更快速,但会使死者面色发青,如果亲属不能接受,就不会使用。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
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依据《器官移植法》负责公民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管理工作。公民可自愿申请捐出遗体和人体器官用于科学研究及救助他人。
葬礼
公民死亡后,亲属与死者生前所属组织(学校、部队)以及家政服务公司共同为之举行规模不等的葬礼,丧事从简,文明治丧。
弘扬厚养薄葬美德。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孝亲敬老”的优良传统,百善孝为先,老人在世时多尽孝道、多关心,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人逝去后从俭办丧,让生者无憾,让逝者安慰。简化冗长的殡葬程序,不搞攀比、不讲排场、不摆阔气。
崇尚科学,推行绿色生态的安葬方式。国家殡葬委员会研制推广安全环保、简便低廉的遗体处理方法如加碱水解法、堆肥法、冷冻粉碎法,采用新型生态安葬(种树、花、草、生物燃料作物等)方式替代传统的火葬、土葬等方式,使遗体无污染地回归到自然环境。成为生物地质化学循环的一部分。绿色节地安葬彰显社会文明和进步,不占地、不污染环境,用安静、生态、环保的方式进行丧葬活动。既告慰先辈,更节约土地、符合环保要求。有利于构建优美宜居的生态环境。
树立文明祭祀新风。利用好文明祭祀鼎。用环保方式祭拜先人,采取鲜花祭祀、植树祭祀、家庭追思、网上祭祀等形式,寄托对已故亲人的哀思。积极参与公祭、共祭等追思活动。
公民死亡后,其个人财产帐户统一由国家公民遗产基金管理,净资产冲抵掉负债后的余额部分首先用于公民的信用消费贷款,保证未成年人、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以及为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及资产的守法公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时,以财政拨款、发行债券、募捐或其他方式弥补,如资金充裕,多余部分可用于购买国家科研基金。